“租碟”店为何一夜消失? | 众乐乐跨年历

admin 9894

想必很多人小时候都见过“租书”、“租碟”店,曾几何时,租碟店“花开遍地”,当我们兴致勃勃地从租碟店租回自己喜欢的影片时,心里是何等的激动,《射雕英雄传》、《神雕侠侣》、《新白娘子传奇》等电视剧,被许多人不厌其烦地租来看了一遍又一遍。近些年却发现“租书”店仍然健在,“租碟”店已经消失无影。这是为何?

从21世纪初开始,租碟业开始逐渐走下坡路。因为电脑、网络的普及,年轻人选择通过家庭网络或网吧观看电影、电视剧,租碟的群体发生了变化。以前想看最新最热的电视剧,必须通过租碟来实现。但现在想看电影或电视剧,直接在网上就可以看了,既方便又快捷,除了网络、数码产品“横行”,自身的局限性、娱乐方式多样化以及网络电影的冲击等原因租碟店正逐渐淡出人们的视线。昔日火热的租碟产业已经没落,租碟已经成为了过去。

“租书”店仍然健在,“租碟”店“失踪”、“一夜消失”除了电脑、网络普及的原因外还因为《著作权法》对碟片创作者著作权的保护。《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电影作品的著作权人享有一种特殊的权利——出租权。因而出租书籍是合法的,出租电影光碟则会导致侵权,更会因为侵权而赔偿给被侵权人一笔不少的赔偿费。以出租光碟为主营收入的出租者意识到出租光碟这项主营业务可能挣不到多少钱反而可能涉及侵犯他人著作权和一笔不少的赔偿额,这也是出租碟片的出租方选择“关门大吉”的缘故,“租碟”店也便一夜消失。

但值得注意的是仅四种人享有出租权哦!(其他著作权人不享有出租权)

①电影作品的著作权人;

②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主要指电视剧、有独创性的MTV)的著作权人;

③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标的的除外)

④录音、录像制品的制作者。

所以出租非以上四种作品的商家可以放心了,至少不会因此而侵犯著作权人的出租权,因为他们根本就没有这一项权利。

“租碟”店风光不再,只留给我们一个渐行渐远的背影。开店须谨慎、“租碟”涉侵权、侵权需赔偿、一场官司终成空!

返回搜狐,查看更多